| 合法 |
词语解释 合法 [ hé fǎ ] ⒈ 符合法律规定。与“违法”相对。 例 合法收入。 英 legal; lawful; legitimate; 引证解释 ⒈ 犹得法。符合法式。 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献二·刘吏部》:“此地自佳,惜葬不合法,不急迁,且有奇祸。” ⒉ 符合法律。 引 赵树理 《小二黑结婚》十一:“﹝区长﹞又给她讲了一会婚姻自主的法令,说 小芹 跟 小二黑 订婚完全合法。” 浩然 《艳阳天》第一一七章:“这样做,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的,是合法的,也是社员群 |
| 戈法 |
词语解释 戈法 [ gē fǎ ] ⒈ 见“戈脚”。 引证解释 ⒈ 见“戈脚”。 |
| 演法 |
词语解释 演法 [ yǎn fǎ ] ⒈ 宣讲教义。 ⒉ 谓传布教义的方式。 引证解释 ⒈ 宣讲教义。 引 唐 刘知几 《史通·论赞》:“亦犹文士製碑,序终而续以铭曰;释氏演法,义尽而宣以偈言。” 唐 李深 《游烂柯山》诗之四:“安禪即方丈,演法皆寂灭。” 明 单本 《蕉帕记·揭果》:“那日演法之时,天曹便欲诛戮。又亏 长春子 求饶,留汝性命。” ⒉ 谓传布教义的方式。 引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一:“喇嘛一教,较浮屠、天方尤为诞罔……其 |
| 三大法宝 |
词语解释 三大法宝(三大法寶) [ sān dà fǎ bǎo ] ⒈ 中国共产党夺取民主革命胜利的三件有力武器,即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由毛泽东在1939年10月提出并论述。统一战线就是团结全民族一切爱国人士,组成最广泛的政治联盟,最大限度地壮大自己和孤立敌人;武装斗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主要手段;党的建设是三大法宝中的关键。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统一战线和党的建设仍然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法宝。 |
| 取法乎上 |
词语解释 ⒈ 取法:取为法则。比喻效仿于高超、精湛的学识、技艺等。 |
| 法方 |
词语解释 法方 [ fǎ fāng ] ⒈ 法度和方术。 引证解释 ⒈ 法度和方术。 引 《荀子·成相》:“凡成相,辨法方,至治之极復后王。” |
| 拼法 |
词语解释 拼法 [ pīn fǎ ] ⒈ 根据公认的用法用字母拚字的技术或技巧。 英 spelling; 国语辞典 拼法 [ pīn fǎ ] ⒈ 拼音字母的拼音或拼字方法。 例 如:「这个字的拼法是否正确?」 ⒉ 把零碎事物缀合的方法。 例 如:「要将这些积木组合成圆形,可以有四种不同的拼法。」 英语 spelling, orthography 德语 Pinyin-Schreibweise, lateinische Umschrift (S, Sprachw) 法语 orthographe |
| 家法 |
词语解释 家法 [ jiā fǎ ] ⒈ 家长统治本家或本族人的法度。 例 圣贤家法。——清·全祖望《梅花岭记》 英 domestic discipline exercised by the head of a feudal household; ⒉ 家长责打家人或孩子的用具。 英 a rod for punishing children or servants in a feudal household; 引证解释 ⒈ 汉 初儒家传授经学,都由口授,数传之后,句读义训互有歧异,乃分为各家。师所传授,弟子一字不能改变,界限甚严,称为家法。至 唐 代家法已基本消亡。 引 汉 应劭 《风俗通·十反·司徒梁国 |
| 致法 |
词语解释 致法 [ zhì fǎ ] ⒈ 以法治罪。 引证解释 ⒈ 以法治罪。 引 《史记·万石张叔列传》:“庆 幸得待罪丞相,罢駑无以辅治,城郭仓库空虚,民多流亡,罪当伏斧质,上不忍致法。” 《汉书·吴王刘濞传》:“匈奴 攻 代,仲 不能守,弃国间行,走 雒阳,自归,天子不忍致法,废为 合阳侯。” |
| 行政法规 |
词语解释 ⒈ 广义泛指行政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专指我国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其中,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的,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的,称“办法”。 |
| 定身法 |
词语解释 定身法 [ dìng shēn fǎ ] ⒈ 神话故事中使对方不能动弹的法术,称“定身法”。 引证解释 ⒈ 神话故事中使对方不能动弹的法术,称“定身法”。 引 《西游记》第三九回:“这 行者 喝了一声,用手一指,教:‘莫来!’那一指,就使个定身法,众官俱莫能行动。” 《何典》第八回:“被 鬼谷先生 使个定身法,弄得他四手如瘫,有力无用处。” 崔建功 《在红军面前》:“弟兄们象被‘定身法’钉在战壈里似的,一动不动。” |
| 曲法 |
词语解释 曲法 [ qǔ fǎ ] ⒈ 枉法。参见:曲法。 引证解释 ⒈ 曲法:枉法。 引 《周书·史宁传》:“尝出,有人诉州佐曲法, 寧 还付被讼者治之。” 宋 范仲淹 《再奏进前所陈十事》:“为天下官吏,不亷则曲法;曲法则害民。”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一》:“神正直而聪明,亦必不以所爱之故,曲法庇一騶。” ⒉ 麴法:征酒税的法律。 引 《新唐书·食货志四》:“昭宗 世,以用度不足,易京畿近镇麴法,復榷酒以赡军。” ⒊ 酿 |
| 司法鉴定 |
词语解释 ⒈ 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有关的事物所作的鉴别和判断。包括法医鉴定(用于尸体、活体和来自人体的血液、毛发、各种分泌物、排泄物),司法精神病鉴定(检查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司法理化鉴定(用于毒物、金属屑末、纤维、纸张、墨水、油漆、泥土等),刑事技术鉴定(用于痕迹、笔迹、枪弹、文书等),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等。 |
| 严刑峻法 |
词语解释 严刑峻法 [ yán xíng jùn fǎ ] ⒈ 峻:严厉。严厉的刑法。 例 虽严刑峻法,犹不为变。——《汉书·匡衡传》 英 harsh punishments and strict laws; 引证解释 ⒈ 严厉的刑法。亦指施行严厉的刑法。 引 《汉书·丙吉传》:“后遭条狱之詔, 吉 扞拒大难,不避严刑峻法。” 宋 王安石 《议茶法》:“夫夺民之所甘,而使不得食,则严刑峻法有不能止者。” 明 方孝孺 《杂著·崔寔》:“自非仁贤若 文帝,承之犹恐不救,而 寔 欲济之以严刑峻法,此欲救 |
| 法门 |
词语解释 法门 [ fǎ mén ] ⒈ 佛教用语,原指修行者入道的门径,今泛指修德、治学或作事的途径。 英 initial approach to become a Buddhist believer; 引证解释 ⒈ 指王宫的南门。 引 《穀梁传·僖公二十年》:“南门者,法门也。” 范宁 注:“谓天子、诸侯皆南面而治,法令之所出入,故谓之法门。” ⒉ 佛教语。指修行者入道的门径。亦泛指佛门。 引 《法华经·序品》:“以种种法门,宣示於佛道。” 宋 苏轼 《和文与可洋川园池·无言亭》:“慇懃稽首 |
| 拳法 |
⒈ 拳击的技法。 ⒈ 拳击的技法。 引 明 戚继光 《纪效新书·拳经捷要》:“拳法似无预於大战之技,然活动手足,惯勤肢体,此为初学入艺之门也。” 胡也频 《光明在我们前面》十四:“他不但是一个会耍刀枪的武士,会打许多拳法的拳师,而且有许多奇怪的社会关系。” ⒈ 拳术的技法。 引 《儒林外史·第五二回》:「一日,正在那里试拳法,外边走进一个二十多岁的人。」 《老残游记·第七回》:「徒弟在少林寺四五年,见没有一个出色拳法, |
| 环境法 |
词语解释 ⒈ 又称“环境保护法”。国家调整人们在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包括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规,环境标准,关于环境机构的设置、危害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环境纠纷及程序等的法规。 |
| 法集 |
⒈ 佛教徒讲解佛法的集会。 ⒈ 佛教徒讲解佛法的集会。 引 《梁书·昭明太子统传》:“太子亦崇信三宝,遍览众经。乃於宫内别立 慧义殿,专为法集之所。招引名僧,谈论不絶。” ⒈ 聚集佛教徒讲法的集会。 |
| 品弦法 |
词语解释 品弦法 [ pǐn xián fǎ ] ⒈ 指弦乐曲调的弹奏技法。 引证解释 ⒈ 指弦乐曲调的弹奏技法。 引 宋 姜夔 《<醉吟商小品>词序》:“﹝余﹞遇琵琶工,解作《醉吟商湖渭州》,因求得品弦法,译成此谱,实双声耳。” |
| 非法 |
词语解释 非法 [ fēi fǎ ] ⒈ 不合法。 例 非法手段。 非法的行为。 英 illegal; unlawful; 引证解释 ⒈ 违反法律。 引 《商君书·定分》:“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 《北史·孙腾传》:“非法专恣, 腾 为甚焉。” 明 顾起元 《客座赘语·三宜恤》:“向有议裁寄庄户之兼并,禁质铺之罔利,与搜富户之非法者,其説固亦有见第。” ⒉ 指不合规范。 引 明 黄宗羲 《<吕胜千诗集>题辞》:“余观当今之作家,有喜平淡而出之率易, |
| 法罪 |
词语解释 法罪 [ fǎ zuì ] ⒈ 刑罚律令。 引证解释 ⒈ 刑罚律令。 引 《左传·文公六年》:“宣子 於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 孔颖达 疏:“正法罪者,準所犯轻重,豫为之法,使在后依用之也。” |
| 法难 |
词语解释 法难 [ fǎ nán ] ⒈ 佛教徒指毁灭佛法的事件。中国历史上有四次重大的“法难”。即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和后周世宗的毁灭佛法事件。史称“三武一宗”。 引证解释 ⒈ 佛教徒指毁灭佛法的事件。 中国 历史上有四次重大的“法难”。即 北魏 太武帝、北周 武帝、唐武宗 和 后周 世宗 的毁灭佛法事件。史称“三武一宗”。 引 汤用彤 《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第二分第十三章:“北朝 道教势力由 寇天师 而光大,遂有 太武 世之法 |
| 民事法律行为 |
词语解释 ⒈ 简称“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
| 法寺 |
词语解释 法寺 [ fǎ sì ] ⒈ 大理寺的别称。泛指掌管刑狱的官署。 引证解释 ⒈ 大理寺的别称。泛指掌管刑狱的官署。 引 唐 陆贽 《奏请不簿录窦参庄宅状》:“须先鞠犯状,审得实情,宪司察寃,法寺论罪,会府覆奏,掖垣参详,如是悉无异词,然后谓之狱成。” 宋 龚鼎臣 《东原录》:“法官坏法律者三十年矣。向之入法寺者皆外官,不为上位所荐举,无田改官。” 《宋史·职官志十二》:“朕每览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踰往制。” |
| 它法 |
词语解释 它法 [ tā fǎ ] ⒈ 别的罪名。 引证解释 ⒈ 别的罪名。 《汉书·燕王刘泽传》:“定国 有所欲诛杀臣 肥如 令 郢人,郢人 等告 定国。 引 定国 使謁者以它法劾捕格杀 郢人 灭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