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隋唐时自残手足之称。因手足残废则可避征戍,故称“福手福足”。
⒈ 隋 唐 时自残手足之称。因手足残废则可避征戍,故称“福手福足”。
引宋 王溥 《唐会要·议刑轻重》“贞观 十六年七月勅:今后自害之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原注:“自 隋 季政乱,徵役繁多,人不聊生,又自折生体,称为福手福足,以避征戍。”